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0日 14:00 作者: 点击次数: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1年12月20日

湖南理工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精神,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规范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是高校重要的人才培养途径,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育人为本、激发活力、实践为主、合作共赢”的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以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为目标,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是项目孵化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创新创业导师和相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创新创业项目的评选与考核管理。

(三)宣传国家、省市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指导申报相关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四)协助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创新创业基地管理服务。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报对象为在籍全日制学生;申请者须身心健康,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可以以个人或团队(不超过20人)名义申报。每个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可以作为成员参与其他项目,但不得作为负责人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项目结项之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创新创业孵化项目。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队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自选或所在二级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每个项目指导老师不超过2位。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每年3月底至4月初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报工作。创新创业学院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的申报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计划书》,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对项目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答辩,并填写评审意见,确定本学院申报项目。

(四)各二级学院汇总《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计划书》,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报名汇总表》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答辩。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并报学校审批。

(二)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专家一般从创新创业导师库中随机抽取担任,创新创业导师担任申报项目指导教师的须回避评审。

(三)项目审批完毕后,由创新创业学院以书面通知形式下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收到立项通知后,安排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承诺书》,并开展项目孵化工作。

(二)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所列明的孵化内容、孵化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开展孵化。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立项项目实施开展情况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督查管理。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一)各项目实施期限时间过半时需进行中期检查,具体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对项目工作进度、预期工作完成情况和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下一步改进和推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提供阶段性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报告应存于项目档案,并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三)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有权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结项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同时须提供经费使用情况详细报告),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汇总结项材料后进行结项验收。

(二)项目验收须提交结项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查验相关结项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成绩评定并填写“结项验收表”。

(三)结项通过的团队或个人可以申报湖南理工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和创新创业新星。

(四)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说明原因。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的项目,延长期限最多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组成员继续申报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校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认定同意的,按项目变更内容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拨款;学校专项预算安排;校友捐赠、社会捐助、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其他合法筹措的收入。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收支,统一核算。项目经费归口创新创业学院管理,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每项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原则上支持经费为0.3-1.0万元;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经专家评审后,经专家评审后可酌情追加扶持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按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50%,第二期为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50%。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办理工商执照、购买实验耗材、研制费等必要支出。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

第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资助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研究成果基础上申请的专利,应标注“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资助”字样,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非财政资金)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团队共同所有。

第二十条 经核查,对下列情况,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或追缴已使用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一)因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的;

(二)负责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负责人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其他需停止资助或追缴经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经费参照湖南理工学院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支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学校各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的宣传报道,确保大学生及时了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相关情况,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合作和交流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的学生在各类评奖评优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获得相应加分。

第二十四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转让科技成果或有技术相关事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创新创业项目孵化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